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

已移居海外的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第二代,可根据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申请来港。
除了一般的入境规定外,计划申请人1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 年龄介乎18至40岁;
- 在海外出生 (即在中国内地、香港特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以外地方);
- 父或母至少一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持有有效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在申请人出生时是已定居海外的中国籍人士2 ;
- 具有良好教育背景3;
- 具备良好中文或英文的书写及口语能力(中文口语指普通话或粤语);以及
- 具备充足的经济能力,可应付其(如有受养人也包括在内)日常生活和住宿开支所需,而无须依靠公帑。
输入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第二代计划设有多项优化措施 :
- 放寛逗留期限模式,由"1+2+2+3"年,改为"2+3+3"年
- 扩展顶尖人才类别至根据本计划获准在港逗留不少于两年;及在上一评税年度的薪俸税应评税入息达港币200万元或以上的人士,如获批准,他们一般会获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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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计划不适用于阿富汗、古巴、老挝、朝鲜、尼泊尔及越南的国民。
2 「中国籍人士」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及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施并按照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诠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所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3 通常指持有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的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也可获接受。所有申报的非本地学术资格,须符合香港认可的学士、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标准。必要时,入境事务处可要求申请人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申请为其申报的海外学术资格进行评核,评核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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